2001年101-500人民营 未定级 上海-上海市
岗位职责: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全面完成检查、诊断、治疗与服务工作,并确保治疗质量; 2.根据医院要求,认真做好病案等医疗文书记录;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主治及以上职称优先; 2.三年以上皮肤科工作经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公立医院经验者优先; 3.能够独立开展皮肤科各项工作; 4.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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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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