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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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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招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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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聘职位:
  • 辅导员、行政人员
  • 招聘要求:
  • 全职,应届生硕士起
  • 亮点:
  • 只招应届
  • 报名时间:
  • 2026.2.6-2026.2.12 报名中
  • 联系方式

  • 联系:
  • 张老师 去报名
  • 电话:
  • 024-43520036
  • 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导航
  • 招聘要求

    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全省事业单位拟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其中,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招聘岗位限定本市、县(市、区)户籍的,应聘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入,且在开始报名时仍为该市、县(市、区)户籍〔该市、县(市、区)生源2026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视为具有该市、县(市、区)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聘用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或招聘岗位已明确不得报考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8周岁(1987年2月6日及以后出生)。2026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年龄放宽到43周岁(1982年2月6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招聘条件中要求的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如202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招聘岗位对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执行),确属发证部门延期发证等非应聘人员原因,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考试合格和延期发证证明,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再办理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和面试)方式。

    四、招聘报名程序

    (一)招聘岗位查询

    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同)上统一发布,具体见《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及备注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该岗位右侧招聘单位联系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为方便应聘,我们就招聘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编制了《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聘指南》(附件2),请应聘人员认真阅读。

    (二)报名

    本次招聘由应聘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认真阅读报名承诺书并确认后,填写《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应聘人员可在2026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2:00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红底、蓝底或白底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照片宽度不低于215像素,高度不低于300像素)。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将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等进行初审,原则上应在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内提出初审意见。应聘人员可于2026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17:00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审查的,可在2026年2月12日12:00前改报其他岗位,2026年2月12日12:00至2月12日17:00,未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考生对初审结果需要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招聘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应聘人员通过审查后,须于2026年2月6日9:00至2月12日24:00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考试费每科50元,两科合计100元。支付考试费后务必重新登录报名系统确认“缴费成功”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聘人员,可享受减免考试费,请符合条件人员在报名缴费环节主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对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查询系统核查,核查通过的考生可减免考试费,不通过的务必在缴费期限内重新缴费。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应聘人员,于2026年3月23日9:00至3月29日9:00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每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最低开考比例(具体见《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相关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2.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4.本次招聘笔试在全省各省辖市设置考区。应聘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笔试的考区。

    5.为便于应聘人员报考,报名期间,各招聘岗位报名人数将定期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应聘人员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五、笔试

    (一)笔试类别和科目

    本次招聘笔试共设置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和综合行政执法类6个类别,各招聘岗位确定的笔试类别详见《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各类别笔试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分别为150分,两科按照5:5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满分150分,笔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及科目:

    1)综合管理类(A类):

    2026年3月28日(周六)上午

    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类)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A类)

    2)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医疗卫生类(E类)和综合行政执法类:

    2026年3月29日(周日)上午

    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C、D、E类和综合行政执法类)

    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B、C、D、E类和综合行政执法类)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报考类别的两科考试,A、B、C、D、E类考试内容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6年版)为依据;综合行政执法类考试内容以《综合行政执法类岗位笔试考试大纲》为依据。

    2.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全省各省辖市设置考区。

    应聘人员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监考人员依据应聘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场座次表,核验身份,实施监考。考试当天应聘人员无法出具报名时的身份证件但仍坚持要参加考试的,应说明具体缘由,写出承诺书,并服从工作人员关于重新采集照片、留取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等方面的安排,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确定和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并公布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资格审查(复审)和面试。

    笔试成绩分两批发布:第一批发布综合行政执法类笔试成绩;第二批同时发布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5类笔试成绩。应聘人员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请密切关注该网站相关公告。

    六、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和资格审查(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中公布的面试比例,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相关网站公布。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

    用人单位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各市相关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进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招聘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七、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提供集中面试服务。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充分体现岗位职责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等方式(招聘岗位对面试有具体要求的,从其约定),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即笔试总成绩*0.4+面试成绩*0.6=总成绩),总成绩如存在小数全部予以保留,不再“四舍五入”。面试评委与考生间有应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面试具体事宜和总成绩将在各市相关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八、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进行比对,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上述成绩均相同,则另行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各市相关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定点机构进行。体检医生与体检考生间有应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以及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九、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主要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十、公示与聘用

    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市直及以下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各市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二、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拟聘用人员正式公示前,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按面试合格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公示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沈阳市

    2:大连市

    3:鞍山市

    4:抚顺市

    5:本溪市

    6:丹东市

    7:锦州市

    8:营口市

    9:阜新市

    10:辽阳市

    11:铁岭市

    12:朝阳市

    13:盘锦市

    14:葫芦岛市

    15:沈抚示范区

    16:省直

    17:综合行政执法

    18:考生须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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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简介

    沈阳药科大学1931年始建于江西瑞金,前身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关怀下创办的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调剂班。1934年,学校跟随红军长征,在二万五千里征途中历练,边走边学,边学边战,“马背上的药箱”精神与光荣传承至今,为祖国革命事业和药学事业发展培养了十多万名药学专门人才,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综合性药科大学。
    学校总占地面积约133.0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45万平方米。其中校本部(沈阳市沈河区)校区占地面积约11.0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71万平方米;铁西校区(沈阳市铁西区)占地面积1.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8万平方米;南校区(本溪市溪湖区)占地面积120.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0.05万平方米。
    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教育的高等药学学府,设有药学院、制药工程学院、中药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制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医疗器械学院、功能食品与葡萄酒学院、无涯创新学院、文体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亦弘商学院等12个学院。现有在校研究生4810人(博士生532人、硕士生4278人)、本科生9283人、成人函授生8316人。学校荟萃了众多的专家学者,教职工1158人,其中教师680人,正高级职称156人(教授154人),副高级职称257人(副教授252人)。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药学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全国药学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1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1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28人,教育部首届青年教师奖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人,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领军人才1人,辽宁省优秀专家9人,辽宁省攀登学者6人,辽宁省特聘教授21人,辽宁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人,辽宁省“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第二批人选1人,辽宁省优秀教师7人,辽宁省教学名师26人,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40人,“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17人,青年拔尖人才13人、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4个,辽宁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3个。
    学校始终以医药及相关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学校办学定位、突出药学学科优势、坚持药学教育主线,适度拓展本科专业布局,持续优化本科专业结构,逐步形成了以药为主,跨医、工、理、管4个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结构布局。共设置21个本科招生专业、1个国际合作办学专业、2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6个成人本科专业。有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示范和改革试点专业建设项目30余项。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6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8门、国家级精品课程8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131门次、省级精品开放课程19门、省级精品课程25门;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8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全国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4个、辽宁省示范基地16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5个、省级实践教学项目10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62项;获批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4篇、省级优秀博士论文37篇、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61篇。
    学校是国家首批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有招收港澳台地区学员及外国留学生、国内高中保送生资格。现有博士后流动站2个(药学、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学位博士点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6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3个。药剂学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中药分析学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中药分析学和中药药理学为辽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获批辽宁省“建设一流大学”,药学、中药学分别获批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国内一流学科”。学校学科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国内外学术影响力不断提升。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药学学科获评A档。2022年,药理学与毒物学、化学、临床医学、材料科学、农业科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其中,农业科学为首次进入;药理学与毒物学世界排名第65位,稳居全球前万分之六,是辽宁省属高校中ESI全球排名最高的学科;学校进入全球前0.22%,世界排名1801位。在2022 USNew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中,学校世界排名1579位,药理学与毒物学世界排名54位,化学世界排名915位。根据自然指数2022年最新排名,学校世界排名888位,国内排名195位。7人入选Elsevier2021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在药学领域排名全国第3。根据2022年3月全球学者库网站公布的“全球顶尖前10万科学家排名”,学校共有17人入选,其中药学领域入选人数(16人)在全国高校排名第4。在Web of Science数据库统计的近40年全球药剂学文献机构中,学校位居全球第六、国内第一。我校主办9种学术期刊(英文刊5种,中文刊4种),期刊种类齐全,实行梯度化、集群化发展模式。其中,英文刊Asian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AJPS)是国内首个被SCI收录的药剂学期刊,位于药学类JCR Q1区,中科院1区,2019年获得“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项目资助(资助5年),并于2019到2022年连续四年入选“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文刊《沈阳药科大学学报》为双核心期刊,《中国药物化学杂志》为科技核心期刊。2020年,上述三本刊物同时入选中国医药卫生“核心期刊”目录。学校办刊历史悠久,成绩显著。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秉承“以药学研究为特色,向大健康产业全域延伸”的发展思想,建成了集科技创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药品监管服务于一体的“3+1”型药物创新体系。体系拥有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58个,包括国家药物创新综合性平台、国家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基于靶点的药物设计与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中药质量控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涵盖了新药临床前研发完整技术链,部分功能与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接轨。
    学校瞄准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在创新药物设计与发现、智能药物递送系统开发、药物筛选和活性评价、药物分析新技术与新方法、中药资源开发与利用、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等领域取得长足进步,粉体学、前药自组装纳米制剂、淋巴递送和示踪剂、国际化药品质量标准研究、脑科学和药物遗传学研究、毒理代谢、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等多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技术发明奖三等奖1项;获得新药证书137个,其中一类新药证书10个。改革开放以来,学校累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4770余项,合同额15亿元,其中合同额超亿元重大成果4项,帮助医药行业增加产值数百亿元。学校联合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制药企业,共同构建沈阳药科大学科技园、辽宁省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辽宁省高等学校现代制药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产学研合作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与创新人才的有效供给。牵头成立国家创新药物产学研战略联盟、辽宁省现代制药产业校企联盟,成员单位近100家。
    学校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先后与美国、英国、丹麦、俄罗斯、日本、韩国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2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加大海外人才的引智力度,建立了1个国家级引智基地,每年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科研合作;积极拓展国家公派、联合培养、交换学习、海外实习基地建设等国际交流项目;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深层次合作,引入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新时期,沈阳药科大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校党委“1,1,2,3,4”工作方针,制定了面向大健康领域,加快建设特色鲜明、多学科交叉、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药科大学发展目标,明确了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国际交流合作为职能,以“坚忍不拔、药济天下”沈药精神、“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校训精神及红色基因、红色传统为文化传承,开创学校发展建设的新局面,为东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更新于2022年12月)

    2026年辽宁省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1、盘锦市中医医院

    2、沈阳市辽中区中医院

    3、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辽宁省友谊康复医院(辽宁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5、盘山县人民医院

    6、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院、辽宁省预防医学研究所)

    7、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皇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辽宁省妇女儿童医院)

    9、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

    10、盘锦市中心医院

    11、锦州医科大学

    12、宽甸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14、盘锦市康宁医院

    15、沈阳市第二妇婴医院(原苏家屯区妇婴医院、苏家屯区第一医院)

    16、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

    17、沈阳市第二中医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18、桓仁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9、本溪市明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盘锦市传染病医院)

    21、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2、沈阳市铁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23、法库县中心医院

    24、凤城市中医院

    25、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

    26、凤城市精神病医院

    27、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

    28、东港市中心医院

    29、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30、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31、丹东市振安区医院

    32、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大连医科大学临床肿瘤学院)

    33、东港市第二医院

    34、盘锦市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

    35、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36、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沈阳市心血管病医院)

    37、辽宁中医药大学

    38、沈阳市安宁医院(沈阳市中西医结合精神卫生中心)

    39、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锦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

    40、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辽宁省肛肠医院)

    41、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省中医院)

    42、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

    43、辽宁省人民医院

    44、辽宁省金秋医院(辽宁省老年病医院)

    45、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6、沈阳市铁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47、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辽宁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8、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9、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50、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51、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52、盘锦市双台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监督所)

    53、凤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4、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55、凤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56、沈阳理工大学

    57、凤城市凤凰城凤山经济管理区卫生院

    58、本溪市明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卫生监督所)

    59、盘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山县卫生监督所)

    60、本溪市平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平山区卫生监督所)

    61、盘山县妇幼保健院

    62、桓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63、凤城市中心医院

    64、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中心医院)

    65、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惠民医院)

    66、沈阳市和平区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朝鲜族医院)

    67、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8、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9、沈阳市和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沈阳市和平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区长白社区医院)

    71、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2、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东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3、沈阳市皇姑区明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

    74、沈阳市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5、沈阳市皇姑区寿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6、沈阳市皇姑区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77、沈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

    78、沈阳市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

    79、沈阳市铁西区中医院(沈阳市铁西区轻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

    81、沈阳市大东区牙病防治所

    82、沈阳市大东区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3、沈阳市大东区东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4、沈阳市大东区津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5、沈阳市大东区大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6、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7、沈阳市大东区上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8、沈阳市大东区文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9、沈阳市大东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沈阳市浑南区中心医院

    91、沈阳市沈北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2、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

    93、宽甸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94、沈阳市铁西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惠民医院)

    95、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96、本溪市南芬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97、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溪市溪湖区卫生监督所)

    98、辽宁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99、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盘锦市中心血站

    101、东港市大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2、凤城市宝山镇卫生院

    103、凤城市青城子镇卫生院

    104、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5、沈阳市于洪区妇幼保健所

    106、沈阳市沈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07、沈阳市辽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8、康平县精神病医院

    109、盘山县中医院

    110、沈阳市于洪区造化卫生院

    111、沈阳市铁西区路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2、沈阳市铁西区七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3、沈阳市于洪区沙岭中心卫生院

    114、沈阳市于洪区于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5、沈阳市浑南区李相卫生院

    116、沈阳市浑南区五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7、沈阳市于洪区平罗卫生院

    118、沈阳市辽中区城郊镇卫生院

    119、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中心卫生院

    120、沈阳市于洪区大兴卫生院

    121、沈阳市浑南区白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2、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卫生院

    123、沈阳市于洪区老边卫生院

    124、盘锦市急救医疗中心

    125、辽宁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

    126、辽宁省第三荣军优抚医院(葫芦岛市精神卫生中心)

    127、沈阳农业大学

    128、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卫生院

    129、桓仁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0、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中心卫生院

    131、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卫生院

    132、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中心卫生院

    133、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中心卫生院

    134、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卫生院

    135、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中心卫生院

    136、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木盂子卫生院

    137、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8、沈阳市皇姑区陵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9、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0、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1、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铧尖子卫生院

    142、东港市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3、凤城市边门镇卫生院

    144、沈阳市铁西区大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5、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中心卫生院

    146、沈阳市辽中区乌伯牛卫生院

    147、沈阳市苏家屯区妇幼保健所

    148、沈阳市沈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49、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沈阳市第一七八中学

    151、沈阳市于洪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两邻建设指导中心、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52、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沈河区知识产权局、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3、鞍山市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5、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银州大队

    156、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7、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8、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159、盘锦市双台子区妇幼保健院

    160、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卫生预防保健站

    161、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162、盘锦市兴隆台区妇幼保健院

    163、平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64、本溪市溪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65、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发展服务中心

    166、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卫生院

    167、辽宁省公安厅技术服务中心

    168、辽宁警察学院

    169、辽宁省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170、凤城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171、凤城市赛马镇卫生院

    172、东港市马家店镇卫生院(东港市马家店镇预防保健所)

    共172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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