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16号,我因患病到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糖尿病”。即住医院治疗36天花费医药费10890.4元。由于病情未见好转并且病情加重,本人要求出院到大医院检查,传染病科主任王林兴及主治医师温秀芹大夫坚决不同意,并且肯定地说到那里检查也是这个病不准出院,继续治疗,没办法只好写请假条,请假两天。于5月21号到青岛市军医401医院向大夫说明情况,又做一次检查,当天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胆性总管扩张症”与招远市人民医院诊断完全相反,于与5月2号上午,到青医附院挂专家号诊断和401医院诊断完全相同。立即打电话给家人到招远市人民医院办理出院结算,并于25号到青医住院,经肝胆外科“十二指肠乳头肿瘤切除,胆胰管切开成型,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手术后于6月24号康复出院。
由于招远市人民医院的错误诊断对我造成极大的损失,我要求院方对这次诊断失误赔偿经济,精神损失。我多次去医院找领导,但医院领导对这件事态度冷清,不管不问,并强词夺理,说医院水平有限,不负责任。
我们都是农民,治病很不容易,更误导我花费万元之多,希望有关部门及领导对此事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管理员回复:
您好!您可以向有关卫生部门反应下这问题,不行就可以咨询下法律部门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